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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安全委員會 (日本)


運輸安全委員會 (日本)


運輸安全委員會(日语:運輸安全委員会うんゆあんぜんいいんかい Un'yu Anzen Iinkai ?, 英文:Japan Transport Safety Board, JTSB),是日本政府的一個機關,專責航空、鐵道及水運的重大事故調查,調查其發生原因,並提出改善建議以防止再發生。該委員會是國土交通省的外局,总部在東京都千代田區霞關。

JTSB的前身是航空、鐵道事故調查委員會與海難審判廳。為統一事權,參考美國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NTSB)的制度,於2008年10月改組合併為運輸安全委員會。JTSB標誌的球面代表需要探究、保持独立和公道,线代表空气、地和海,绿蓝色代表安全。

成立過程

2007年8月,國土交通省就新設運輸安全委員會向總務省行政管理局提出要求,同年12月國土交通大臣與總務大臣達成共識,2008年1月29日向國會提出相關法案,4月25日通過,10月1日正式成立。

運輸安全委員會的母體「航空、鐵道事故調査委員會」是依據國家行政組織法第8條所成立的「審議會等」,其委員長與委員的任命須由兩議院同意,並設有事務局,具有一定獨立性。然而,委員會的職員是由國土交通大臣任命,針對事故並沒有直接建議權等權限。改組後的運輸安全委員會成為以國家行政組織法第3條為依據法條的外局,不僅有獨立的人事管理權,也擁有對事故相關者提出意見的權限。此外,過去海難審判廳中的懲戒審判機能由新設的海難審判所執行。海難審判所最初是規劃為運輸安全委員會的附屬組織,之後改變方針,成為國土交通省直屬的「特別機關」。

調査

調査對象

航空事故等

  • 飛機墜機、相撞或火災
  • 飛機造成的人員死傷或物件損壞
  • 航空機內的人員死亡(自然死亡等除外)或失蹤
  • 飛行中的飛機受損
  • 重大意外(認定發生事故的情況)

鐵道事故等

  • 列車相撞事故
  • 列車脫軌事故
  • 列車火災事故
  • 其他事故
    • 造成乘客、乘務員等死亡時
    • 5人以上死傷時
    • 鐵道員工操作失誤或車輛及鐵道設施的故障、損傷、破壞等原因導致人員死亡時
    • 特別不尋常時
  • 重大意外(認定發生事故的情況)

船舶事故等

  • 因船舶運用造成船舶或船舶以外設施損傷
  • 船舶構造、設備或運用等造成人員死傷
  • 重大意外(認定發生事故的情況)

與刑事捜査的關係

事故發生時,運輸安全委員會為了探究事故原因並防止再次發生而進行調查,因此會與警察機關為了追究刑事責任所進行的捜査活動同時進行。為了改善人員訊問與現場取證等的流程,兩方會以備忘錄的方式進行事故調査與犯罪捜査。原則上,日本對於事故現場的保存與相關物證的扣留由警察方處理。

事故調査的報告書是否能用於刑事訴訟一直受到質疑。芝加哥條約第13附約3.1條表示「事故或意外調查的唯一目的,是為了預防事故或意外的再次發生。追究過失及責任非調査活動之目的」,明確區別刑事調查與事故調査。為了避免相關人士因擔心責任追究而避談對自己不利的證言,使得無法究明真正的事故原因,因此事故調査獲得的口述等證據不得用於事故調査以外的領域。然而,現在日本在審判過程中尚未完全排除事故調査報告,有可能會造成證人的寒蟬效應。

組織

負責現場調查的調査官隸屬於事務局,非委員會。

委員會

  • 委員長(專任1人)
  • 委員(專任7人、非專任5人)
    • 委員長及委員經兩議院同意,由國土交通大臣任命。任期3年,可連任。任期期滿後須繼續行使職務至繼任者任命為止。
    • 航空事業、鐵道事業、海運・港灣事業從事者不得出任委員長或委員。
    • 由於是特別職公務員,不適用國家公務員法
    • 運輸安全委設置法第1條第1項規定委員有守秘義務,但沒有國家公務員法的守秘義務違反罰則。
    • 若委員與事故原因相關人士有密切關係,不得參與該事故調査相關會議。
    • 委員會中可由學術專家擔任非專任的專門委員。
    • 委員會可將事故調査委託給獨立行政法人與民間組織。

事務局

運輸安全委員會的內部組織由運輸安全委員會設置法、國土交通省組織令與運輸安全委員會事務局組織規則訂定。

  • 事務局長
    • 審議官
      • 總務課
        • 國際渉外室
        • 廣報室
        • 會計室
        • 企劃調整官
      • 參事官
        • 事故防止分析官
        • 事故調査調整官(9名)
    • 首席航空事故調査官
      • 次席航空事故調査官(3名)
        • 統括航空事故調査官(4名)
    • 首席鐵道事故調査官
      • 次席鐵道事故調査官(2名)
        • 統括鐵道事故調査官(2名)
    • 首席船舶事故調査官
      • 次席船舶事故調査官(4名)
        • 統括船舶事故調査官(5名)
    • 首席地方事故調査官(4名)
      • 次席地方事故調査官(7名)
        • 統括地方事故調査官(15名)

首席地方事故調査官、次席地方事故調査官及統括地方事故調査官派駐於函館、仙台、橫濱、神戶、廣島、門司、長崎、那霸。

地方事務所

在地方海難審判所(含那霸支所)的所在地設有事務所,橫濱、神戶、廣島、門司等事務所所長為首席地方事故調査官,函館、仙台、長崎等事務所所長為次席地方事故調査官,那霸事務所長為統括地方事故調査官。

這些地方事務所非組織法令上的正式組織,組織法令規定於地方配置地方事故調査官。

地方事故調査官除了調查旅客死亡等的重大船舶事故,也對航空事故與鐵道事故進行初步調查。

歷代委員長

  • 表中同時記載前身的航空事故調査委員會委員長及航空、鐵道事故調査委員會委員長。
  • 委員長任期3年,可再任。同人連任時以不同代數表示。
  • 卸任日的(願)代表任期途中依願卸任,(亡)代表任中死亡,(法)代表法令改正變更官職名稱等。(續)代表因繼任者未定而繼續行使職務的任期期滿者(並備註原來的任期結束日)。
  • 1974年3月2日守屋富次郎死亡至同年6月1日岡田實任命之間,委員長為空缺。當時在第72回國會(常會)會期中,不適用當時的航空事故調査委員會設置法第6條第2項規定(休會任命)。
  • 1977年1月10日任期期滿的隔日(1月11日)至同年2月22日岡田實再次任命之間,委員長為空缺。當時的航空事故調査委員會設置法第7條未規定任期期滿者須在繼任者任命前繼續行使職務。
  • 2001年10月1日委員會名稱、委員長官職名變更,委員長不須重新獲得兩議院同意,不須發出新人事令,也不適用「假性任命」(みなし任命),不更改代數。
  • 2008年10月1日委員會名稱、委員長官職名變更,委員長不須重新獲得兩議院同意,也不須發出新人事令,但依國土交通省設置法等部分修正法(平成20年法律第26號)附則第3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假性任命」,組織也從八條委員會「升格」為三條委員會,因此需計算代數。

委員長及委員

現任委員長及委員如下。

  • 委員長:中橋和博
  • 委員:石川敏行
  • 委員:宮下徹
  • 委員:丸井祐一
  • 委員:奥村文直
  • 委員:石田弘明
  • 委員:佐藤雄二
  • 委員:田村兼吉
  • 委員(非專任):田中敬司
  • 委員(非專任):中西美和
  • 委員(非專任):岡村美好
  • 委員(非專任):土井美和子
  • 委員(非專任):岡本滿喜子
Collection James Bond 007

參考

其他主題

  • 航空、鐵道事故調查委員會
  • 他國對應機構
    • 美國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
    • 印尼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
    • 澳大利亞交通安全局
    •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台灣)

外部链接

  • (日語) 運輸安全委員会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英文) 運輸安全委員会(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Text submitted to CC-BY-SA license. Source: 運輸安全委員會 (日本) by Wikipedia (Histori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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