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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事


十事


十事十净,是佛教上座部諸律藏記載中,佛滅百年後毘舍離僧團所行的違背戒律規定的十件事情,又稱十事非法十非事十事不合律制。東西部僧團對“求乞金錢”非法與否有諍論,因而發起了七百集結。

大眾部《摩訶僧祇律》中,只有記載“求乞金銀”一事。東西部僧團對待戒律執行的不同態度,可能導致了日後佛教的根本分裂,西部僧團成立上座部,東部僧團成立大眾部。

七百結集

現存所有律藏都記載,印度西部摩偷羅國的上座耶舍比丘,往東方毗舍離城,見當地的跋耆族比丘,在布薩日向民眾求乞金錢,認為非法,向民眾宣說此為非法,導致當地比丘趕他出城。耶舍比丘回西方,動員其他大德比丘前往毘舍離,跋耆族比丘也動員,與西方比丘辯論戒律,結果有七百人集會。上座部諸律藏記載此次結集起因為十事,發生在佛陀滅度之後百年,雙方在第二次結集時為防止無法形成一致意見,由東西方各推舉四人的八大長老於別處表決為「十事非法」形成最後結論。

十事內容

上座部律藏對十事的記載除《五分律》有出入外基本相同,下面以《巴利律藏》為例:

  1. 角鹽淨:可以蓄鹽於角器中隨時食用。
  2. 二指淨:如未吃飽,可以於規定時間後經二指量(日影)之時間內,繼續進食。
  3. 他聚落淨:即在一食之後,仍可至另一聚落復食。
  4. 住處淨:同一教區內之各群比丘,可以在各居處舉行布薩。
  5. 贊同淨:於眾議表決之時,可以先別眾進行羯磨,再徵得全體比丘眾之同意。
  6. 所習淨:可以隨順和尚阿闍黎之常習。
  7. 生和合(不攢搖)淨:可以飲食未經攪拌去脂之牛乳。
  8. 飲闍樓淨:可以飲用未發酵或半發酵之椰子汁(即闍樓)。
  9. 無緣座具淨:縫製坐具可以不貼邊,大小隨意。
  10. 金銀淨:可以受取貨幣與金銀等財物供養。

諍論焦點

現代研究認為,在十事除受蓄金錢之外其他九事中,七事屬於小小戒問題,二事屬於布薩與羯磨制度問題,有疏忽懈怠的情況則需重申律藏有關規定。至於受取金錢之事,佛教戒律規定由淨人來處理與金錢有關的事宜,明確規定僧侶不可受蓄,諍論的主要焦點在於能否求乞金錢。

在戒經(波羅提木叉)中,規定比丘不得「捉取」金銀,但並沒有規定不得「求乞」金銀。部分比丘引用《雜阿含經·摩尼珠髻聚落主經》的記載,主張不得求乞,如《十誦律·七百比丘集滅惡法品》:

但是另一部分比丘所持此經的文句與之有所差異,如《四分律·七百集法毘尼》記載:

認為此經只是說不得為自己受取金銀,可以為建造房屋求乞金錢。

影響

南傳佛教《島史》記載:在這事件後,跋耆族惡比丘召集了一萬僧眾,自行集結出經典與戒律竄改佛教教義。由於他們人數眾多,後世因此稱他們為大眾部;這是佛教的第一次分裂,又稱為“根本分裂”。

大眾部律藏記載七百集結只因「求乞金錢」一事,大眾合誦律藏並重申了求乞金錢非法。十事諍論導致佛教僧團分為了主張無條件嚴守戒律的西部僧團,和主張在戒律的一些執行細節上可以依據四大教取捨的東部僧團。因為大眾部同樣記載了第二次結集的過程及結論,根本分裂發生的時間,可能晚於第二次集結。

平川彰認為,十事的記載,只存在上座部系的律藏;大眾部只有記載受取金銀一事,除受取金銀之外的九事,不是七百結集的直接起因,十事成立的時間較晚,可能是後世補入七百結集記載之中的。

相关条目

  • 大天五事
  • 第二次结集

參考文獻


Text submitted to CC-BY-SA license. Source: 十事 by Wikipedia (Histori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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