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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裁判法院


香港裁判法院


裁判法院(英語:Magistrates' Courts)是香港最初級的刑事法院,可以聆訊的控罪包括簡易程序罪行和可公訴罪行,民事訴訟、較嚴重的可公訴罪行會移交至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所有刑事案件的程序都是於裁判法院開始。與香港其他法院不同,裁判法院的裁判員稱為裁判官(1992年前則稱為裁判司),而非法官。

裁判法院在1992年前的名稱為裁判司署

裁判程序

所有刑事案件不論案情大小,審理程序都是在裁判法院開始;某些嚴重案件(例如謀殺)差不多肯定交由上級法院審理,故此程序俗稱「過堂」。執法機關(如香港警務處)拘捕疑犯後,必須在48小時內連同足夠證據將疑犯提交裁判法院進行起訴(提起公訴),查考表面證供是否成立。如果案件簡單則可以立即判決;如果裁判官認為案情複雜或者嚴重,則需要提交至更高級的法院進行審理(下詳),讓疑犯保釋;又或被告有可能棄保潛逃,則可以批准羈押。

判刑

在一般情況下,裁判法院的最高刑罰為監禁2年和罰款10萬港元(就一宗案件只涉及單一罪行而言)。但是,當裁判法院同時處理兩項或以上的可公訴罪行時,裁判官可判處最高3年的刑期。就某些條例而言,單一罪行可判處監禁3年和罰款500萬港元。至於有關違例小販、交通違例事項、亂拋垃圾、公司沒有遵守《公司條例》事項以及僱主違反《僱傭條例》事項等性質較輕微的罪行,則由特委裁判官負責審理。 特委裁判官不能判處監禁刑罰,而一般罰款的上限為5萬港元,除非在任何其他條例中明確訂定一個較高的金額。

現時運作之裁判法院

已關閉之裁判法院

歷任總裁判官

  1. 湯寶臣 先生 (1998-2000)
  2. 李瀚良 先生 (2000-2008)
  3. 唐 文 先生 (2008-2013)
  4. 李慶年 先生 (2014-2018)
  5. 羅德泉 先生 (2018-2020,署任)
  6. 蘇惠德 先生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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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外部連結

  • 香港裁判法院 官方网站

參見

  • 香港司法機構
  • 裁判司署

Text submitted to CC-BY-SA license. Source: 香港裁判法院 by Wikipedia (Historic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