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ler au contenu principal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简称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之一。

沿革

1988年6月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七届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通则》决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38条的规定,经政协第七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二次会议决定,设置14个专门委员会”,包括:提案委员会、学习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教育文化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医卫体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民族委员会、宗教委员会、妇女青年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祖国统一联谊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并规定“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进行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

1993年3月28日政协第八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八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置专门委员会的决定》,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38条的规定,常务委员会决定设置14个专门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学习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教育文化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医药卫生体育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民族委员会、宗教委员会、妇女青年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祖国统一联谊委员会、外事委员会。

1995年3月15日政协第八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政协第八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专门委员会的决定。由八届全国政协设立的14个专门委员会调整后为8个:提案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科教文卫体委员会、妇青和法制委员会、民族和宗教委员会、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台港澳侨联络委员会、外事委员会。会议还通过了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名单。

1998年3月16日政协第九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九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置专门委员会的决定》,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38条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的规定,决定设置9个专门委员会:提案委员会、经济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教科文卫体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民族和宗教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港澳台侨委员会、外事委员会。

2003年3月15日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置专门委员会的决定》,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设置9个专门委员会:提案委员会、经济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教科文卫体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民族和宗教委员会、港澳台侨委员会、外事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

2008年3月15日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置专门委员会的决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设置9个专门委员会:提案委员会、经济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教科文卫体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民族和宗教委员会、港澳台侨委员会、外事委员会、文史和学习委员会。

2013年3月13日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置专门委员会的决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设置的9个专门委员会与第十一届相同。

2018年3月16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置专门委员会的决定》,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设置10个专门委员会:提案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教科卫体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民族和宗教委员会、港澳台侨委员会、外事委员会、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

组织结构

2015年修订后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规定:

  • 第十一条:“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应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
  • 第十二条:“每届专门委员会的设立一般应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原则上为全体委员的30%左右,非中共委员要占一定比例。各专门委员会一般由50至100人组成,设主任1人,驻会副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工作领域较宽的委员会可适当增加组成人员。”
  • 第十三条:“专门委员会人选从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中产生,一般应具有相关工作经历和专业知识。人选由政协全国委员会秘书长会议提出,征得委员本人同意后,委员名单由主席会议审定,主任、副主任的任命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调整或增补时,按专门委员会产生程序办理。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对本委员会委员的调整或增补可提出建议。”
  • 第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可采取适当方式邀请非本专门委员会的政协委员参加活动。”

职责

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围绕促进就业、规范分配、完善保障、维护权益、创新社会治理、健全法律制度、促进司法公正和依法行政等问题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开展协商、调研、考察、重点提案督办等活动;根据全国政协年度协商工作安排,承办全国政协专题协商会、双周协商座谈会,参与承办专题议政性常委会议有关专题讨论会;组织共青团界、总工会界、妇联界、青联界、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界委员开展界别活动。

历届组成人员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七届全国委员会法制委员会(主任:马文瑞)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七届全国委员会妇女青年委员会(主任:康克清)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八届全国委员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华联奎)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八届全国委员会妇女青年委员会(主任:关涛)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八届全国委员会妇青和法制委员会(主任:钱正英)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八届全国委员会社会与法制委员会(主任:钱正英)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九届全国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王森浩)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李其炎)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张福森)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孟学农)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沈德咏)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徐令义)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 中国政协网: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参见

  •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
  • 中共中央议事协调机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
  •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
  • 国务院组成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中国法学会

Text submitted to CC-BY-SA license. Source: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 by Wikipedia (Historical)


ghbass